搜索
欢迎来到达州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文章详情

人防收费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24-08-31 11:06

人防工程国家有什么优惠政策

1、为鼓励社会投资建设人防工程的积极性,按照等级不同,国家人防部门将对按人防工程要求设防的地下工程给予一定的补贴;具体标准为参考各地人防办标准。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投资建设人防工程,城市人民政府将视情给予专项补贴;结合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工程,超出应建面积的,可予奖励。并且可依法取得相应收益权利。投资者还可将其建设的人防工程依法转让、拍卖、租赁、抵押。不需保密的人防工程平时还可按规定用作商场、车库、娱乐场所等,但战时不得影响防空效能。地方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人防经费。对国家确定的人防重点城市,凡结合城市建设新建中大型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地方财政也要安排一定的经费。人防工程建设可实行有偿投资和有偿投资与无偿投资相结合,也可实行集资、低息贷款和利用外资等办法。

3、建设人防工程免交水电增容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等地方规费。建设和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在税收、管理费、用水、用电等方面给予优惠。防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事业建设,经人防办批准建设的人防工程(包括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室空间开发项目),享受国家和省给予的有关优惠。经县人防办批准建设的人防工程,其地下部分按照规定免交有关规费。有关部门对人防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应当予以法律保障。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建设人防工程。对修建专用、配套工程的,县人防办可以利用异地建设费给予适当补助。投资建设人防工程有依法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投资者可以将其建设的人防工程依法转让、拍卖、租赁、抵押。

4、人民防空工程(含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属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享受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的优惠政策,省财政、税务、国土资源、电力、电信等部门要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出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具体优惠政策。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鼓励外商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充分利用优惠政策,参与人民防空建设和开发利用,多渠道、多元化筹集人民防空建设资金,发展人民防空事业。

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有关法规政策的解读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也称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是人防重要战备资金,对保障人防工程等战备设施建设起到重要作用。为依法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杜绝违规减免现象,现就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有关法规政策进行如下解读:

一、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概念、性质、内容及用途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是人民防空经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条:“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中央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中央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地方各级预算。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担负人民防空费用。”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584号)明确了人防易地建设费费种类别:“人防易地建设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三)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是投资建设主体的法定义务。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539号)第二条易地建设条件防空地下室建设坚持“应建必建”的原则。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但须按有关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择地统建。

1.因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按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基础和结构处理困难或者建设成本很不合理的;

3.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建设项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

4.因建设场址所在区域的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5.场地高差大、地下室墙体一面或多面临空,无法满足《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要求的;

6.防空地下室应建或可建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下的。

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文件)或工程设计文件的地基基础设计分析说明,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的禁止性规定

(一)《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第十六条规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文件第三部分第9条规定:“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文件第三点第(九)条规定:“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四)《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文件第八章第五十条规定:“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易地建设费,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

三、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适用的法规政策

(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第四条:“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的危房翻建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二)《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第十六条:“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第三条第五款:“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五)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8号)第五条第一款:“落实免收各项收费基金优惠政策。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财政部规定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六)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第三十五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国办发〔2009〕34号)要求:“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

(八)《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规定:“覆盖范围:全国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含幼儿园)和校舍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应予以免收。”根据建设部、国家计委、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规定:“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如教工单身宿舍、教工与学生食堂、开水房、汽车库、配电室、教工与学生厕所等用房以及设置的学生宿舍、锅炉房、浴房、自行车库等用房)三部分组成”。

(九)《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规定:“对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农民,除收取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

(十)《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规定:“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一)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规定:“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明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界定,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0〕233号)精神,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注明“非营利性”或“营利性”。

(十二)《民政部卫生部关于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0〕253号):“各类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除外)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登记暂行规定》(卫医发〔2000〕385号)第六条明确规定:“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十三)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减免监狱布局调整建设项目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07〕45号)规定:“免收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出台的监狱布局调整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四)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539号)第三条第二款:下列新建民用建筑可不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零。

1.工业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

2.新建专业物流仓储设施(不包括办公建筑、生活服务设施、展示及交易建筑、培训或研发建筑);

3.单独修建的公共厕所、垃圾站(房)、水泵房、消防站、变配电房(站)、开闭所、区域机房等公益建筑;

4.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发射塔、水塔等建设项目,老旧居民楼小区改造项目。

第四条:下列民用建筑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由政府规划并享受优惠政策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旧住宅区整治,予以免收;

2.经批准的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3.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予以免收;

4.因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失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5.修建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共同沟等兼顾了人民防空要求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6.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予以免收;

7.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形式),予以免收;

8.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予以免收;

9.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予以免收;

10.新建学校(含幼儿园)的教学楼(教室、教师办公场所、电脑教学、教学实验室等以教学活动为主的单体多层教学综合楼项目)、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康复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以及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减半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除前款规定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违规减免缓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或将减免缓此项收费作为招商引资优惠条件。


联系电话:0818-2674786   
联系地址:达州市高新区长盛路1号